第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溺水危险的,中小学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中小学校等与中小学生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