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
(五)使用化肥;
(六)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