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确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