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者兼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