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