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