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第一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