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