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有效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产生高噪声、过度照明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