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