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