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在公路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