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烧烤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和具有油烟净化功能的烧烤炉具,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