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和恶臭污染物的措施。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