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