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二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信息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张贴。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路面、树木、电杆、配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