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二十条有效废品回收站点应当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废品。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