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管线设施,应当实行管线入地。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