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