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供热结构,在燃煤供热地区,推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富余热能覆盖范围合理延伸;新增供热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供暖。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