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