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