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取水地。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