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