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油库、制药、化工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