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掩埋动物尸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