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