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应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