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因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无法正常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度。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