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