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2017年3月7日咸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