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