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