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