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