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