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支持大气环境高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或者自愿关闭、转产。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