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