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