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进行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监管网格。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