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排污口安装、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