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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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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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