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