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汉江、丹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完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