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尚未生效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门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边境地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专题讲座、语言培训、读书分享、特色文化作品展览和民俗文化体验等活动,促进文化传播,与相邻国家文化服务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