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