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根据城乡居民的阅读需求和方式优化改造功能布局,提升读者的舒适度。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