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馆内古籍保护、研究、宣传和利用职能。加强古籍存藏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存藏条件,确保古籍安全,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等技术推进古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普及宣传。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古籍保护研究,推动古籍保护技术突破和修复设备研发。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建立典籍博物馆、古籍修复传习站(室)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