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应当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正式出版物。鼓励出版单位向州(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符合公共图书馆收藏原则的正式出版物、编印的内部资料、手稿及其他文献信息。接受交存、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捐赠凭证,定期编制交存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