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总馆,负责对所属分馆的业务指导和资源调配,负责所属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文献资料资源的编目、配送、通借通还、定期更新文献信息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