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二)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三)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四)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五)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研究、宣传和利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七)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民族古籍的收集、存藏、保护、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