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尚未生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场馆选址、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纳入总分馆制体系,作为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的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鼓励有关单位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提供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支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